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2执103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任洪发,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2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大连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7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2400元,本院已执行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及收益类保险,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已查封(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查封(未实际控制),无金融理财等其他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处置,故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鸿翔
审判员 王庆国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