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恢1057号之十五
被执行人:大连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77300955XQ,住所地大连市××区。法定代表人:任洪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连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X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72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希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曹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