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恢105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负责人:彭寿斌
被执行人:大连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得胜街道英武街16号(901)
法定代表人:任洪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鑫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6-2号楼413室5-4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兴福,男,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本院在执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鑫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兴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2民初7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其他费用。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对被执行人大连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鑫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兴福、**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鑫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兴福、**名下的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鑫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兴福、**名下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希宏
执行员  张如龙
执行员  梁超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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