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嘉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三增上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嘉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民申70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三增上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韩仁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嘉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
法定代表人:柳生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昌江,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大连三增上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增教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嘉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2民终7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连三增上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补交第一年房屋租金差额,并按照每天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缴纳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0月25日的房屋租金合计461,114元,没有事实法律依据。2、本案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合理、合法的反诉要求,原审法院强行先行作出对被申请人单方有利的判决,原审法院明显有偏袒被申请人之嫌。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给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的诉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增教育公司与嘉隆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生效,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依照合同的约定,三增教育公司应于2018年2月1日前缴纳2018年度的房屋租金。经多次催告,三增教育公司仍未交纳,并于2018年10月31日通知嘉隆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构成违约。原审判决三增教育公司缴纳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三增教育公司主张履行双方口头承诺享受免租的优惠政策,其并不构成违约的意见,因三增教育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其主张,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因三增教育公司拟提出的反诉请求系侵权纠纷,而本案审理的系租赁合同纠纷,且三增教育公司已经另案提起诉讼,其诉权已充分行使,不涉及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原审未予合并审理并无不当。
综上,大连三增上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三增上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丁海
审判员  钟峰
审判员  刘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郭宁宁
书记员丁威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