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嘉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嘉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3民初2508号
原告:大***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园区高能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29647P。
法定代表人:柳生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昌江,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本厚,男,1953年4月4日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会信用代码91210203744337095M。
法定代表人:马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萌,女,1990年3月4日生,系该公司员工,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思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春绮
附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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