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亚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8034海安亚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21民初8034号 原告:海安亚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原海安镇军工路**。 法定代表人:***,海安亚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亚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1年7月18日生,住海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安亚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安亚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安亚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安亚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