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21民初8034号
原告:海安亚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原海安镇军工路**。
法定代表人:***,海安亚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亚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1年7月18日生,住海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安亚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安亚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安亚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安亚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