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房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金房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民终45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7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善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金房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波路4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6442889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中冶京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砬子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6582214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金房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中冶京诚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1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0元,减半收取69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