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03执恢60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房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波路43-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润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润德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大连金房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润德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润德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润德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润德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2017)辽0203民初494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润德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润德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贺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