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房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泰海建材有限公司、大连金房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民初5154号 原告:西安泰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三益村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TXYKP9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房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波路4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64428891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泰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房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泰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