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12民初3079号
原告:大连金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黄河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素改,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旅顺龙塘鑫龙水产品加工厂,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盐厂新城。
投资人:***。
原告大连金海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旅顺龙塘鑫龙水产品加工厂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因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金海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2元,由原告大连金海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