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海燃气有限公司

大连金海燃气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旅顺口区胜金水产品养殖场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2民初1048号
原告:大连金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黄河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金怀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涛,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素改,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胜金水产品养殖场,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盐厂新村。
法定代表人:刘玉红。
原告大连金海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胜金水产品养殖场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大连金海燃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胜金水产品养殖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金海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1,422元,由原告大连金海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知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