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12民初3716号
原告:大连金海燃气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素改,系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原告大连金海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金海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金海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清政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