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与大连汇三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大连金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初666号
原告: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保税区填海区通港路。
诉讼代表人: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竹君、潘昱竹,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汇三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刘乙忠。
被告:大连金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和平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为、王明旭,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汇三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大连金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处于破产清算阶段、无力支付本案诉讼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决定准予其缓交诉讼费至立案之日起2个月。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明确表示其无法交纳本案诉讼费,不需要再给予相应缓交期限。
本院认为,原告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在缓交诉讼费用期限内,向本院明确表示其无法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不需要再给予相应缓交期限,故对原告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赵林
审判员  季烨
审判员  王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