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管理人、大连金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初1058号
原告: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丽苑大厦5F。
负责人:姜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昱竹,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和平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为、王明旭,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谷诺信置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填海区通港路216-45号2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陈启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滔,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深圳市平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现代商务大厦1005。
法定代表人:刘徐豪,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孟、麻斯文,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大连金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平谷诺信置业(大连)有限公司、深圳市平谷投资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744元,减半收取52372元,由原告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判长 赵 林
审判员 王 莹
审判员 季 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添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