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民初1114号之一
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住所地博野县大齐村。
经营者:冉永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世杰,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玉林市恒大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二环北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衡。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
被告:大连金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军小区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良宇。
被告: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住所地博野县南小王镇东王各庄村南。
经营者:刘彦明。
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与被告玉林市恒大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周文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兰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