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财保280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五四广场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118521581K。
负责人:王允录,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雪,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书敏,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金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军小区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44365002B。
被申请人:***,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申请人大连金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三年,并提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阚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