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12民初20171号
申请人: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98595933F,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角斜镇沿口人民中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连金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44365002B,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军小区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保单作为提保。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辽0112民初201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9136.28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现申请人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续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金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020********)存款179136.2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