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民初643号之一
原告:大连金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吕国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喜军,系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新典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金普新区炮台街道老庙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刘大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连金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禹环境)诉被告大连新典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典食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无法直接向被告大连新典食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诉讼材料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于全胜
人民陪审员 于长运
人民陪审员 吴兆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磊
书记员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