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3638号
原告:大连金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64444752L,住所地大连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政府办公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吕国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系辽宁开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岩,系辽宁开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16555F,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祥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亭,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连金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于2022年4月6日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金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纪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