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州金林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大某某新区二十里堡街道十三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民初2058号
原告:大连金州金林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八里村4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515935214。
法定代表人:苗大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新区二十里堡街道十三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区二十里堡街道十三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0213ME0020141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金州金林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新区二十里堡街道十三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连金州金林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预交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金州金林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