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州中连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大连龙王别墅山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执异600号
案外人:大连金州中连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白雪,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海南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23-8号信恒大厦17-18层。
负责人:姚卫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逸,男,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雄,男,职员。
被执行人:大连龙王别墅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龙王村。
法定代表人:钟志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龙王别墅山庄有限公司、海南龙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大连金州中连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位于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龙王村的25栋别墅提出书面异议。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大连金州中连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大连金州中连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大连金州中连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艳波
审判员  吕 颖
审判员  卢宏翔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