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1民初27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373398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大连开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辽0291民初274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大连开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城佳园港城佳园1号楼10层1号的房屋。现大连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履行完生效判决的义务为由申请本院解除本案对前述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辽0291民初274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大连开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城佳园港城佳园1号楼10层1号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