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开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1958号 原告:**,女,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大连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开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