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1958号
原告:**,女,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大连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开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