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龙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东港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龙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执恢50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东港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港建设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71号中港世银大厦1101-07、1201-07。
法定代表人:邵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赛菲菲,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大连龙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龙合建设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集贤街30-1号。
法定代表人:丛凌峰。
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简称土地储备中心)与龙合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大仲字第259号裁决,龙合建设公司向土地储备中心返还工程预付款343170元;仲裁费用11936元,由龙合建设公司承担。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由于土地储备中心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东港建设公司承担,东港建设公司曾向本院申请执行,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裁定终结案件执行。2020年9月1日,东港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龙合建设公司有1个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为18092.29元,已被另案冻结;无不动产和车辆等信息。
2020年9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龙合建设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及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020年9月18日,本院又通过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龙合建设公司有房产和土地登记信息。
期间,本院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龙合建设公司企业目前状态为吊销;前去被执行人龙合建设公司住所地送达诉讼文书时,未能查找到其经营场所。
2020年9月22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工作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东港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通报,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9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东港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自立案恢复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彬
执行员 宋  炳  坤
执行员 于    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丽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