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龙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龙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恢9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大连龙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集贤街30-1号。
法定代表人:丛凌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工程建设事务中心,住所地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街道三堂村。
负责人:李明生,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天岳,系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龙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瓦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6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352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点对点”的查询,包括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等的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工程建设事务中心的银行账户,于2022年8月2日冻结期满,冻结金额均为0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大连龙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工程款,于2024年8月25日冻结期满,暂无款项可提取。申请执行人应在上述已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逾期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述财产查询,除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外,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等部门查询,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瑶
审判员 安永伟
审判员 李 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