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160号。
负责人:张允,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大连凌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新港村原新港小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穆爱华,女,1968年2月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大连龙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香炉礁街1号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的(2013)大民三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大连凌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所有土地及房屋,除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之外的所有拍卖款项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方式,再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车辆、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金融理财、收益性保险等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祁宏斌
执行员 徐成志
执行员 谢秋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隋彦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