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瓦执字第786号
申请执行人:**家,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
委托代理人:吕天杰,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大连龙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丛凌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家与被执行人大连龙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40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大连龙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到期债权21万元。因双方当事人同意自行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瓦执字第7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秀斌
审判员 曲伟娜
审判员 董仕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镭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