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局、大连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辽0292行审3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局,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00674051119A。
负责人:袁朝晖,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德坤,该局职员。
被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商务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32766538D。
法定代表人:李凤凤,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局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大长劳人监理决字[2019]018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其于2019年1月21日受理劳动者投诉该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问题后,经立案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为王某缴纳2013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社会保险费82723.37元。对上述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下达了《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局限期整改指令书》(大长劳人监令字[2019]009号),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为王某缴纳2013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社会保险费82723.37元。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下达了《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大长劳人监理决字[2019]009号),《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已于2019年11月20日报纸公告,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主动履行《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大长劳人监理决字[2019]009号),特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单位未为王某缴纳2013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社会保险费82723.37元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提供如下证据:1.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一份,以证明劳动者投诉被执行人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2.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劳动者基本信息;3.欠缴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二份,以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存在;4.大长劳人仲裁字[2018]第155号仲裁裁决书,以证明被执行人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5.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局立案审批表一份,以证明该案依法准予立案调查;6.被执行人工商信息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执行信息;7.限期整改指令书及送达回证一份,以证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整改指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及送达情况;8.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以证明劳动者投诉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及是否按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9.调查终结报告一份,以证明该案基本情况及处理建议;10.行政处理先行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以证明申请执行人依法履行了先行告知程序及送达情况;11.行政处理决定报批表一份,以证明该处理决定经过内部审批手续;12.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以证明申请执行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情况;13.强制执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依法下达强制执行催告书并送达。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局于2019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大长劳人监理决字[2019]018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有无故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行为,要求被执行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为王某缴纳2013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社会保险费82723.37元。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上述决定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8日以报纸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因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局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大长劳人监理决字[2019]018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正强
审判员  贾宏霞
审判员  孔晓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晓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