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执2451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90年3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44759942298T,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44732766538D,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凤凤。
**与**、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大连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03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大连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大连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已经依法对**、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大连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