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湾新区支行、大连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湾新区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卫星,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李凤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湾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辽02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2020年3月6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万元及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评估拍卖对本案抵押物以5651.12万元以物抵债。
对剩余债权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传统查询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任恩科
执行员  肖国辉
执行员  马会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高乐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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