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朗信油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执恢648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钢兴路****。
负责人:张巧辉,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玉慧,系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朗信油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海天路**326Aiv>
法定代表人:孟祥月,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商务大厦**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凤凤,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沙包村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海,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商务大厦**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凤凤,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朗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宫春刚,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师广平,男,汉族,1987年3月4日生,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王海,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生,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宋医春,女,汉族,1970年10月29日生,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孟祥月,女,汉族,1987年8月17日生,住址庄河市。
被执行人:大连科罗拉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商,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商务大厦**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孙斌,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以上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辽02民初46号民事判决,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在2020年10月22日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各被执行人均未反馈信息。2020年10月22日、11月20日本院两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信息、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均未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可执行财产。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大连科罗拉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抵押土地和新提供的被执行人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进行了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查封物,亦不能通过其他可执行财产及线索,执行工作暂不能推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2017)辽02民初46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 微
执行员 邹 岩
执行员 魏 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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