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92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00674054419A。
负责人:袁朝晖,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德坤,男,系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被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商务大厦1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32766538D。
法定代表人:李凤凤,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了(2022)辽0292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一、支付魏洪勇工资129169元。二、申请执行费1838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于2022年2月10日发起网络查询。本院于2022年4月1日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叶辉
审 判 员 刘文帅
审 判 员 孔晓斐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雪松
书 记 员 贾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