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执24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性,1990年03月03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10月29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凤凤。
本院在执行**与**、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大连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大连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2859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大连西岗支行个人数字金融部卡号为29×××28CNY0银行存款1000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