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执恢58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代理人:孙旭、王媛媛,均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沙包村商务大厦1021室。
法定代表人:李凤凤,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沙包村商务大厦1032室。
法定代表人:李林泉,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海,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大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020年9月16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登记、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理财产品、收益型保险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明确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自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彬
执行员 于 滨
执行员 宋炳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曲汝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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