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恢106号
申请执行人:中数岛(天津)智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工业园天华路一号中鼎创意园2号楼41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宁宁。
被执行人:大连路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火炬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肖志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火炬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肖志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数岛(天津)智能科技中心与被执行人大连路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大民三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依法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大连鼎泰昌隆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完成了对被执行人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园区火炬路××号,建筑面积8866.57平方米和2387.6平方米的厂房及对应面积为8531.6平方米的土地(房屋产权证号为“大房权证高字第××号、20××21号”,土地证号为“高新园区国用(2000)字第12071号”)的评估,评估总价为4145.9万元。
我院于2021年6月23日在京东网公开对查封的的被执行人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园区火炬路××号,建筑面积8866.57平方米和2387.6平方米的厂房及对应面积为8531.6平方米的土地(房屋产权证号为“大房权证高字第××号、20××21号”,土地证号为“高新园区国用(2000)字第12071号”)房产进行拍卖。2021年7月26日,房产买受人中数岛(天津)智能科技中心经过公开竞价,以人民币3352.13万元(叁仟叁佰伍拾贰万壹仟叁佰元)的最高价竞得。
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三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曹洪涛
执行员 闫红旭
执行员 王 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瑞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