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执恢2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火炬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021533866。
法定代表人:肖志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士亮,男,系该公司员工,1970年7月4日,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申请予以照准。若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应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293执恢2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审判员 臧懿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梦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