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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新华绿洲支行与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某某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3040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新华绿洲支行 负责人于健。 被执行人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新华绿洲支行与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辽0211民初16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义务,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网银、证券等线索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不足额),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