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93执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火炬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强制执行***与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3.89万元。2月8日我院向被执行人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2018)辽0293执50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使用网上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4月19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大连软件园支行银行账户,冻结金额48.62万元,同日,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大连路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执行过程中,又到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大连市车管所等单位对被执行人不动产、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6月11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经本院采取网上财产查控措施、实地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搜集线索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执行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