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6266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大连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山屏街114号一层6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杰。
原告***与被告大连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世华
书 记 员 宁婉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