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大连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屹馨东街**v>
法定代表人汪国溪,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冯为国,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汪怡敏,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郑培杰,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刘洪英,男,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刘思逸,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尚荣,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被执行人孟宁,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谭娅琳,女,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美木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为国、汪怡敏、郑培杰、刘洪英、刘思逸、尚荣、孟宁、谭娅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辽0202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01月0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通过以上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自2019年01月10日至2020年01月09日,到期前30日提出续冻申请,否则后果自行承担。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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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邓玉皎
代理审判员 梁超升
代理审判员 那 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宝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