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启明海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大连启明海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天犬卫星定位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04民初5386号
原告:大连启明海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天犬卫星定位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洋,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
原告大连启明海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天犬卫星定位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大连启明海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启明海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59元,减半收取计78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