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乾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乾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886号 原告:大连乾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华家屯镇华家村。 法定代表人:于长令,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海宁路15号13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乾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乾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乾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乾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乾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