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1财保74号
申请人***泽文化休闲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泽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
法定代表人:吕连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香亭、包月英,均系辽宁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1-1-1/div>
法定代表人:殷明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213万元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为此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大连市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应房产做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名下21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大连市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甘井子区房屋(建筑面积约3246.19平方米),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允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