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乾宏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大某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1民初458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晟泽文化休闲产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晟泽文化休闲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辽0211民初4582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大连晟泽文化休闲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5,003.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大连晟泽文化休闲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查,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2民终3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现大连晟泽文化休闲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大连晟泽文化休闲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5,003.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晓晨
人民陪审员  刘红岩
人民陪审员  吕秀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淞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