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乾宏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大某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大某某文化休闲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211民初4582号
原告: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婉辰,上海市协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柯,上海市协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文化休闲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凌芳,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月英,辽宁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文化休闲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婉辰、魏柯,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凌芳、包月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3,810,941.21元及利息,利息以3,810,941.21元工程款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气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东泉生态公园地下室项目的电气系统工程下称该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付款时间。2018月1日23日,该工程竣工交付被告使用。工程交付后原告即上报了结算资料,但是被告长期拖延结算,直至2018年12月才告知原告,其单方审定工程价款为10,735,921.19元。被告结算确认的主材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也远低于原告实际采购价格,故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被告提出异议,主张工程价款应当在甲方审定金额的基础上另增加2,355,060.02元,即电总造价应为13,090,981.21。对于原告的异议,被告一直不予回应,目前仅支付工程款9,280,040元,与原告主张的结算值还差3,810,941.21元。该工程竣工至今已两年有余,被告迟延支付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之规定,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故被告应当自交付工程之日即2018年1月23日起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
被告大***文化休闲产业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不存在欠付原告工程款的情形,被告无给付原告工程款的义务。理由如下:
一、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既无事实根据、更无合同及法律依据。
(一)被告在履行双方签订的《电气工程施工合同中》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被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应尽的义务。2017年5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电气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本工程暂定总造价950万元,最终总造价以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的实际工程量计算,并经甲方最终盖章确认的决算值为准。”在本项目交付后,审核本工程造价费用总金额为9,540,634.16元,根据合同第五条工程价款支付,决算值的5%为保修金,按合同约定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届时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无息一次性付清。原告已确认被告现已实际支付其工程款总计928.004万元,按照决算值9,540,634.16元计算,被告已支付了97.27%的工程款。但是,后因负责本项目运营的百斯德商场多发跳闸等电气问题,进行排查后发现本工程施工中存在将电缆降低多档规格等不符合图纸的偷工减料行为以及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百斯德商场书面向被告致函要求解决;被告随即告知原告与百斯德商场一同进行复查,后原告自认在其施工中存在将电缆降低多档规格等不符合图纸的偷工减料行为以及质量不符合要求及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因大量电缆降低多档规格将直接导致本项目决算中工程内容、电缆材料单价、安装费、人工费、工程量及相关取费标准发生变化,需要由原告重新提报真实的电缆数据,经原、被告现场核实后供调整决算做依据。基于因原告所报的工程资料不实,被告通知原告依据原告原提报的资料所计算的审核工程量需要调减,将按实际施工工程量调减决算审核值或原告整改后重新报竣工资料后重新决算,对此原告一直口头回复被告整改但一直未施工;经被告多次催告,2019年8月,原告向被告书面出具《情况说明》,承诺将对电缆降低规格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其提交真实的竣工图及结算申请后再进行决算。而至原告起诉日,原告既未进行整改又未按向被告承诺的“重新提报真实的竣工图纸及工程决算申请”履行原告的义务。被告(合同的甲方)根据现场现阶段核实的工程量计算的实际决算值为8,745,137.81元,且此款项尚未扣减给被告造成的损失,按此决算值,被告已超付工程款,故不存在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
(二)本项目至今未能确定最终决算值与被告无关,其原因在于原告,原告已自认此事实。2019年8月27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确认书》,自认“因我方(原告)原因至今该工程没有确定决算值,详见情况说明”。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情况说明》,其中“在案涉合同施工中,原告施工存在电缆缩径、未按施工图纸及合同约定施工的问题;我公司(原告)将根据整改后的实际施工情况,重新向贵公司提报真实的竣工图纸及工程决算申请。”因此,原告在2019年8月27日已确认是由于原告原因导致案涉合同没有确定最终决算值,故不存在原告起诉书中称被告长期拖延结算的情况。
(三)根据合同违约条款,被告无需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支付工程款。《电气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第1款“乙方(原告)承诺并保证达到甲方(被告)满意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把控设计图纸、保证设备及施工的质量,若达不到甲方要求的标准,剩余的工程款不予支付,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原告在施工中擅自将电缆降低多档规格等不符合图纸的偷工减料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原告是合同的违约方,根据本条违约条款,原告违约则被告有权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若有),因此,无论从何种情况看,在现阶段被告都没有给付原告工程款的义务。
二、在案涉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原告施工中存在违规擅自降低电缆多档直径、八台变电所智能电容补偿柜少安装了76个电抗器等不符合图纸的偷工减料行为以及质量不符合被告要求和合同约定等违约行为,被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整改合格至与原设计图纸一致,并要求原告赔偿由此给被告造成的全部损失。1.本项目电气工程设计单位大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原告擅自将电缆直径降低多档规格进行了鉴定和论证,结论是本项目必须要整改至与原图纸相符,否则,违反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在用电安全方面存在极大隐患。原告将电缆直径私自降低多档规格,已给本项目商业运营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百斯德商场多次发生电压过低造成商户电源开关跳闸、地下空调机因电压过低导致电机过热烧毁、以及夏天、冬天空调机组同时工作时,跳闸现象频繁,为安全考虑商场只能分区域按时间节点开启空调机组,不仅增加了商场管理成本,而且造成顾客及商户对商业管理反响较大,间接地影响了商场的招商及运营。因此,原告应当承担因其工程质量、材料设备等达不到被告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整改至合格的全部费用,同时还应当赔偿给被告造成的一切损失。2、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将变电所现有八台智能电容补偿柜整改至与原图纸设计一致(带电抗器)的整改费用及赔偿损失。3、原告应当返还被告超额支付的工程款。4、原告向被告赔偿因其错误申请查封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行为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5月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电气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东泉生态公园地下室项目(不含车库区域)电气系统工程,工程范围及工作内容按本项目的电气系统设计图纸及甲方要求,完成本项目区域内(不含车库区域)材料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等设计图纸中全部工程内容,直至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电气系统的相关部门的验收等所有工作。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验收、包运行调试、包维修。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的要求,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严格按照大连市电业局相关标准规范要去进行施工,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确保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及相配套的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满足甲方关于设备技术性能、功能性及工程质量及验收上要求。按上述约定的工作内容,本工程暂定总造价9,500,000元,最终总造价以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的实际工程量计算,并经甲方最终盖章确认的决算值为准。本工程采用辽宁省安装定额2008,人工费采用动态调整,取费标准采用2012年大连市费用标准专业承包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三类取费标准。工程量按经甲方盖章确认的竣工图纸及签证为依据计算。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双方结合工程形象协商支付。决算值的5%为保修金,按合同约定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届时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无息一次性付清。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乙方项目经理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项目经理应予执行。由于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领会错误或图纸有问题不提出而导致的返工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是施工单位不按照行业规范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所造成的返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并保证达到甲方满意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把控设计图纸,保证设备及施工的质量,若达不到甲方要求的标准,剩余的工程款不予支付,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019年8月27日,原告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向被告大***文化休闲产业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记载,我公司负责施工的贵方的甘井子区泉水东泉生态公园地下室电气系统工程百斯德A区强电工程,现就相关问题说明如下:因我公司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电缆缩径等问题,未按施工图纸及合同约定施工,造成了工程出现了安全隐患,给贵公司造成了损失。我公司愿意承担给贵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提出以下解决方案:一、由我公司出资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该工程的安全性进行检测或鉴定。若检测报告显示存在必须整改的事项,我公司无偿负责整改。二、我公司将根据整改后的实际施工情况,重新向贵公司提报真实的竣工图纸及工程决算申请。落款处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盖章,施工负责人闫军签字并摁手印。
2019年7月6日,大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东泉生态公园地下室项目强电工程主干电缆缩径情况说明》记载,施工单位不经设计单位允许,擅自修改电缆规格,减小电缆截面积,不能满足回路正常工作电流使用要求,同时使过负荷保护不能有效保护电缆,违反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在用电安全方面存在极大隐患。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7年5月5日签订的《电气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该《电气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应按该项目的电气系统设计图纸及被告要求,完成该项目区域内材料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等设计图纸中全部工程内容,直至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电气系统的相关部门的验收等所有工作。该工程无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双方结合工程协商支付,决算值的5%为保修金。被告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原告项目经理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项目经理应予执行。由于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领会错误或图纸有问题不提出而导致的返工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是施工单位不按照行业规范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所造成的返工损失均由原告承担。原告承诺并保证达到被告满意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把控设计图纸,保证设备及施工的质量,若达不到被告要求的标准,剩余的工程款不予支付,并赔偿给被告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案中,原告在向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自认,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电缆缩径,未按施工图纸及合同约定施工等问题。由此可见,原告未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亦未达到《电气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自行提出解决方案至今已一年有余,但是,原告尚未实施任何整改。综上,在目前原告未按照《电气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其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电缆缩径、未按图纸施工,已得到被告现场工作人员许可一节。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该节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440元(原告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原告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晓晨
人民陪审员  刘红岩
人民陪审员  吕秀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淞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