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世纪国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孚嘉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85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国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乡XX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孚嘉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XX路XX号XX园XX座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世纪国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孚嘉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世纪国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孚嘉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的存款853650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为85365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孚嘉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853650元予以冻结。
上述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