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91执291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鸣鹤西巷33号。
法定代表人:付有宝,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15日做出了(2016)辽0291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峰尚园XX号1层房屋,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委托评估、拍卖。经本院提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对案涉财产价值委托评估,大连今朝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18年4月27日出具今朝房估字[2018SF]第029-1、029-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该报告书已依法送达。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7)辽0291执29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大连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峰尚园23套房屋(明细附后),并于2018年8月10日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第一次网络拍卖公告,定于2018年9月11日10时至2018年9月12日10时进行了第一次拍卖,买受人***(证件码:XXXXXX)以84.5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峰尚园XX号1层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
一、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峰尚园XX号1层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证件码:XXXXXX)所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峰尚园XX号1层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二、买受人***(证件码:XXXXXX)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