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

大连恒鑫环境清洁有限公司、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11民初1349号
申请人:大连恒鑫环境清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汇业(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宗。
本院受理原告大连恒鑫环境清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日牵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对被告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如申请有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该公司愿意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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