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0577号
原告: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袁海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世良,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祥泰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
原告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田 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寅雪
书 记 员 胡 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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