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7401执恢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祥泰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吉昌,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注销)。
被执行人:赵树军,男,1964年11月21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赵健,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股东,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通化工有限公司股东,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赵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赵健、***为被执行人。辽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7401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2021)辽7401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树军、赵健、***依法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通过总对总系统冻结了三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银行账户(期限一年)。经调查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无足额存款,无土地、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被执行人赵健的工资、奖金收入本案依法扣留,并冻结其名下公积金存款余额,其名下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本案于2021年12月2日轮候查封(期限三年)。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经商请已移送至顺位在先的优先权法院执行,其名下收益类保险已于2021年12月3日被本案冻结(期限三年)。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标的840296元及利息,经法院强制执行44015.84元,剩余案款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萍
审判员 孙 杰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牛 多